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照片等。下面,关于离婚登记的知识内容。 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一、办理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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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小孩户口本以及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并书写起诉状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相关证据,开庭审理,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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