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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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要房但拿不出钱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分期支付对方补偿;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房产怎么分割,如果法院判决房产归一方,但这一方无法拿出钱补偿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来折抵补偿款。
婚前买房,但钱是对方出,关于这问题,首先对方出钱买房,还是婚前,如果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则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发生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是对方出钱买的,应当把钱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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