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短信和汇款凭证属于证据之一,但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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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申请,要求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则债务人可能会被列为失信人,并通报给征信机构,进而影响其个人征信。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请求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进入到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且其失信信息,会被法院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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