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合作的生意是煤的话,煤还在,你丈夫就没有占为己有,那何罪之有?购煤单据不全可以称量煤,以此推算金额。 如果是合作其他业务,那合作形式如何?不同的合作方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你的称述过于简单,建议面谈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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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手段的认定: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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