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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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可以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而对于无法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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