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工伤后,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根据是否有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 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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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有关项目。如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和工伤康复费用等。
如果在工地发生工伤的,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保险的,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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