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应从如下方面理解:(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解除合同方面的权利是一样的,都有同样的解除权。(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解除时,不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即产生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当事人一方在委托合同存续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无论委托合同是否定有期限,也无论委托事务处理到什么程度,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说明当事人解除合同时,不须提出什么理由,也不需要为此举证,只要当事人单纯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委托合同的效力。尽管在实务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往往要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是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时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效力则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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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无须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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