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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应按下列标准处理: 1、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同居关系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成立同居关系的,除非当事人同步提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请求,否则不受理其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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