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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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保单位统一同时办理养老险和医疗险的在职转退休业务,并提交如下材料: 1、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核定表》; 2、退休批复(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退休费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退休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等
一、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3、以上两者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二、办理大病医疗保险所需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5、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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