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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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一般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即如果是一方一个人名义借款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一方以共同名义借款,或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出走不影响债务的赔偿。如果是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一方出走,就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追究到个人,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另一方也没有义务赔偿。如果一方的债务是非法所形成的,那么属于个人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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