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不符,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工资少于实际发放的工资,二是合同工资多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以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工资支付条例》1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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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金额与收到发票金额不一致,如果不再结算了,则盈余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亏空作为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以后还需要清算,则计入往来科目。开票方(收款方)优惠,不计零头,但不愿做返利开红票手续。 报销人让开票方故意多开,以便报销时可以虚报。账务处理时,应该按实际付款金额入账,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的,不受影响。发票金额小于付款金额的,应该补足发票。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支付工资为准,如果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实际支付工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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