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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的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间限制为8个小时,如确定其违法行为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为12个小时或者24小时。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而连续传唤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更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期满后,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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