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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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有利条件: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关于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将做如下分析。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较为有利:第一,比如说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二,子女随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三,女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或者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第四,如果男女双方收入差距比较大且男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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