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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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残疾人的保障问题,关于离婚残疾人的保障问题,首先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界定方面的保障;首先残疾一方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其次,是关于离婚时在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的保障与补助,依照我国相关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所以,离婚时对于残疾人的保护体现在,对其残疾补助金的性质认定、另一方的补偿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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