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否则将不能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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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房的情况有:延迟交房;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买受人同意随意变更设计;房屋无法拿到不动产权证;房屋不能贷款;实测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不合格;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开发商将房屋进行抵押。
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 1、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3、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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