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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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第三人承担的;公共卫生应当承担的;境外就医。第三人依法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需付误工费的情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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