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及流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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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 3、核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设立证券公司程序:携带资料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六个月内作出决定;获得批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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