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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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复本交付请求权。就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言,存在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依我国民法之规定享有相应普通民事权利。
地税查出假发票,相关凭证由出纳签名或盖章,出纳有一点责任。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事件。它首先是一种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譬如,在属于自己的财物上写上名字,表示为物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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