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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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已婚人士跟别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从来没有领过结婚证,但和两位以上自然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另外在自己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如果明知对方是已婚人士,仍然愿意跟对方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也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认定标准如下:有配偶的人明知道自己有配偶,仍然与别人结婚,则其构成重婚罪,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基于一些合理的依据与第三人结婚,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第三方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则第三方也构成重婚罪,如果第三方被有配偶的人欺骗,误以为对方没有配偶从而结婚,则第三方不构成本罪,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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