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造成的后果和司机的违法行为,不是所有肇事者全责都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可以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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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追刑责。也就是交通肇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则必须追责,并且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害,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追究;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追究;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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