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的授权规定。本章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是对车辆、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和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应当努力做到为所有人知悉,并得到严格遵守,这是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关键,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基本法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道路通行规则中很多具体规则并不涉及所有的人,要求熟悉和掌握这些具体规定的人群是有一定范围的。另外,道路通行的一些具体规则,比如关于会车、超车的规定,关于各种类型舶交通信号灯的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速度的规定,等等,其技术性、操作性强,并且其中有的一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对于这些具体通行规则,完全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作出法律授权,授权国务院对于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应当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配合本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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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如下:1、右边通行原则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右边通行原则;2、分道行驶的原则分道行驶的原则也称各行其道原则或路权原则;3、确保安全、畅通原则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讯号通行。流向优先直行车辆优先于转弯车辆,干道上行驶的车辆优先于支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行至无管制交叉路口时,只有在右侧无车辆驶入路口时才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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