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个别省市规定了可以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受哺乳假以外,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是没有这个法定假的。 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所说的“个别省”,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注:这儿所说的“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指的是在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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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到其孩子的1岁为止。在这个时期,其企业不能解雇这个职工。根据有关法令,职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企业可解除与其的条约: 1、严重违背用人企业的轨制的; 2、严重失职,给用人企业酿成亏损的; 3、在试用时期被证实不适合任用要求的等等。女职工在这个时期没有出现法令规定解除条约的状况,用人企业不能辞退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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