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在看守所里的人送东西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般情况下只有亲属才能送。《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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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送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贩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所人员检查。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规定时间会见嫌疑人,连其本人的亲属都无权会见,只能在看守所指定的时间送衣物和存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可以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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