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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最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对于破产清算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的时间是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有特殊情形的,还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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