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n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n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n工伤六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n工伤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n工伤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工伤七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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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之后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确定; 2、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进行支付; 3、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 4、其他可以依法享受的待遇。
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3.误工费。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事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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