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婚姻家庭罪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认定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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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三类罪:第一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类,重婚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类,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罪这一罪名,但是破坏他人婚姻,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故意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有事实同居关系的,都属于破坏他人婚姻行为,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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