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3、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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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会视为撤诉。《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法院也可以判离。如果不出庭一方是因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其出庭而不出庭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做缺席判决;如果不出庭一方明明知道要开庭仍然不出庭的,法院也可以做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涉及到抚养权等必须出庭的状况,法院可以依法拘传不出庭一方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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