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其属于侵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为死亡赔偿项目不列举)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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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由公安部门出面进行调节,然后私下解决赔偿问题。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相同、相近行业的收入计算。2.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3.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6.护理费。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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