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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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包括: 一、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有两种,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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