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是不能轻易解散的你的情况只能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把你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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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应当解散(当然也可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4、因受行政处罚而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解散。 6、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超过2/ 3,不能通过股东会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具体如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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