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的房产证产权人并不是债务人本人的,则需要产权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给债权人,才可以用这个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债务人把用作抵押的房屋的产权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为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行为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抵押,是无效抵押。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因此,未签订抵押合同,只将房产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将产权证押在债权人的手里,也不起任何的作用,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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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抵押资产的价款,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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