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公司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公司被终止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应争取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公司,对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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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公司申请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期间,清算组仅代表公司的名义,进行资产的处理、费用的清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工作,但清算组也仅是代表公司,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公司作为法人依然是诉讼的主体。
公司清算期间能变更清算组成员。但是必须是法定条件,比如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人员可以是股东。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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