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公安、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范围经营;(三)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证放置在规定位置;(四)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载客时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不在车内吸烟,正确使用车载对讲设备;(五)待租乘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开启标志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六)正确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损坏后立即停止营运,修复后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七)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使用票据;(八)载客后不得无故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同乘;(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十一)拒绝乘客提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说明原因;(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十三)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四)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十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停车场(站)的管理,自觉维护运营秩序;(十六)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十七)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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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死亡的。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3)提出注销申请的。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5)至8)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因5)、6)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如下: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做到安全装载,不超载驾驶。 5、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开急躁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6、按规定车速行驶,不超速行驶 7、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8、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9、要坚持预防为主,不开冒险车,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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