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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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户籍性质影响,存在城镇与农村标准差别的赔偿项目主要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当前全国各地开展城镇农村标准统一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体标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准。
农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根据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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