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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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待的夫妻一方能去起诉离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离婚自由,一方如果认为因自己受到虐待的行为导致造成感情破裂的,无法再与对方继续生活的,受虐待的夫妻一方就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且经调解已经没有和好可能的,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都是为夫妻生活所必需的或者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也就是哪怕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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