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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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离婚的,该财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前赠与子女的,该财产属于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子女离婚后不予分割。父母是在子女婚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书明确定房子归一方的,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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