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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 1、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 2、将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这种做法需要经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且受让人也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受让人自己本身并没有农村房子和宅基地),符合这些要求,才可以进行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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