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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为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022-05-12 09: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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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2 回复

专业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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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真正的原因是上世纪 六、七十多代中国人口激增,国家经济发展变缓,国力已无法那么多人,生活就业都成了难题,所以才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越来越严,只是最近几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劳动力增多,劳动力成本增速过快,影响了经济发展,国家才考虑给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些。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严厉惩处。 1、对利用摘除节育环侮辱妇女、诈骗钱财构成犯罪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不顾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以及借摘除节育环强奸妇女的,应分别依法以流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所得和用于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活动的个人医疗器械、用具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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