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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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即“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清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过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
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作出之日起60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如果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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