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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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