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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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车交警是没有权利扣押的,法院查扣的车辆不能视为交警管理的对口,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和尊重有效的法律裁决,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通警察,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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