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分手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符合第(一)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符合第(二)项,有两种处理方法:A:补办结婚证,再离婚;B: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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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合理分配,没有约定者,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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