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申请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三、遗产公证的程序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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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继承公证在公证机构即公证处办理,在公证处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公证处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按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公证,也叫继承权公证,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是哪些继承人对哪些财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往往要求所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均到现场并对财产分配作出明确表示,所有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意见一致的,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如果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配存在争议,公证处会建议继承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继承权归属。
遗产的继承公证在公证机构即公证处办理,在公证处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公证处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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