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面的房子外: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他房子均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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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这些房屋不能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都不可以转让。承租人并不享有处分公租房的权利。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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