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如果是对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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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应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有关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 1、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 2、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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