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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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如下: 再次鉴定是对工伤鉴定前复查的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以再次鉴定结论为准。 复查鉴定是工伤鉴定前复查一年后,伤情出现变化申请复查鉴定。
两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工伤鉴定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目前一般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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