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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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外地的,法院依旧可以进行执行其财产,联系不到人可以公告。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为执行,而当地的法院有义务执行。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采取异地直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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