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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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的分割: 1、房屋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割;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并约定该出资是自己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根据照顾子女因素、有无过错因素或者是一方生活确实困难等因素进行判决。例如孩子的抚育、老人的照料等等需要对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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