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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分别是辩方和控方的帮助者,具有特定含义、职责和权利义务,其进入诉讼程序的方式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刑事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帮助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是可以变更的,不过变更新代理人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并得到批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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