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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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当撤销行政许可,除非是可能因撤销该行政许可而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禁止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若已经取得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二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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